在百益亿农国际鲜花港玫瑰工厂内,工人正在采摘玫瑰。(新华社记者周梦蝶 摄)
临近春节,记者在临夏州、陇南市多县城发现,各地复工复产,消费活力迅速恢复。
临夏州百盛商贸有限公司在当地有17家超市,最大的一家营业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,位于临夏市中心天元广场。随着人流进入超市,伴着喜庆的新年歌声,随处可见的促销条幅挂满超市的各个货柜,促销手段多种多样,“买200送200”“会员享受双倍积分”“超值低价”……过年的气氛扑面而来。
市民在临夏市百盛超市天元广场店购物。(新华社记者马莎摄)
“从2022年的12月18日开始,客流量明显回升。”临夏州百盛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莉萍说。
天刚擦黑,临夏市的人文景区“八坊十三巷”被彩灯、霓虹灯装扮成了梦幻之境。景区内摩肩接踵,狭窄处需侧身让行,嬉闹声、谈笑声、朋友相遇的寒暄声、叫卖声汇成一片。
该景区由临夏枫临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运营,董事高若楠说,景区内200家店铺有177家已经恢复营业,从元旦假期开始,景区开辟了多个夜游区域吸引游客。
“景区内人头攒动的热乎劲又回来了。”高若楠说。
这是近日临夏市“八坊十三巷”人文景区夜景。(临夏市融媒体中心供图)
记者在多个西北县城看到,一些档次较高的饭店和农家乐聚集地在饭点车来人往,名气较大的店甚至需要预订或排队,大小酒店也都恢复了七成入住率。
晚上7时左右,陇南市武都区状元楼饭店车位已满,店里一共20桌,有16桌已坐上了客人。饭店负责人田晓燕说,饭店日营业额已由元旦期间的两三千元恢复到了目前的1万元左右,年夜饭也已经订出了18桌。
下午3时许,尽管不是饭点,但在陇南市武都区丰正面道连锁店仍可以看到上座率在50%以上。店员正在给几位顾客热情地介绍着菜单上的美食小吃。这里的菜品主要为面食,后厨内锅气蒸腾,五六位师傅正忙前忙后。饭店总负责人李豪一边和熟客打招呼一边介绍说,目前店内已经恢复了往日的热闹景象,赶上饭点的时候甚至需要排队等待。
临夏市速8酒店大什字店不断有顾客进进出出,店长常永吉说,80间客房已有近50间入住,这一数字在元旦期间更高。
“复苏的情况好于预期。”常永吉介绍,这段时间,外地来住宿的旅客明显增多,这也是依托周边旅游业、餐饮业等逐步恢复所带来的效果。
“目前的经营情况可达到2019年的70%以上。”陇南市金都大酒店的负责人乔玲介绍,一些时段还需排队订房,酒店正摩拳擦掌准备迎接即将到来的春节。
临夏州商务局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副科长陕明敏表示,目前正抓住春节消费旺季,开展让利打折刺激居民消费,促进餐饮住宿行业的复商复市。(记者姜伟超、周梦蝶、胡伟杰、马莎、崔嘉琪)
@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“坑”******
@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“坑”
岁末年初,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,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。“保障就业”“高薪就业”的承诺可信吗?“工资没发,先交了一堆‘工杂费’”这事儿靠谱吗?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?近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,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,小心入坑。
岗前培训变成“培训贷”
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、某信息公司,虚构招聘员工事实,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,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,并虚假承诺高薪,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,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,收取培训费用。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,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,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,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。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,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。
实践中,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、采用“招转培”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,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,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、培训费、违约金等费用。法官提醒,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,慎重对待各类“培训贷”。在发现被骗后,应第一时间报警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未上岗先交钱
2019年5月至7月间,邱某伙同刘某、张某等人,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,通过招聘网站以“某某集团”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,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、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,通过设置考试、考核等环节“刷人”,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、服装费、门禁卡费、违约金、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。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虚假招工的方式,多次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已构成诈骗罪,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第八十四条规定,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,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;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实践中,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,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法官提示,劳动者需擦亮双眼,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“不”,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。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、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,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。
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
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,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。2020年3月11日,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、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。杨某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.95元、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.47元等。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,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。
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。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,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,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,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,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。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,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,系单方证据,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,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。经法院释明,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,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。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,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,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,法院不予支持。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。
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,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。拍卖公告、招标公告、招股说明书、债券募集办法、基金募集说明书、商业广告和宣传、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。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。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,可以构成要约。
法官介绍,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,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,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。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,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、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,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,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,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,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。
周倩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